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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通知
岩鹭
发表 2016-05-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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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1-0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750


各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强化“马上就办”理念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调整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审批,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经调整,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依次经过名称核准、成立登记两个环节。

  二、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申请社会团体名称核准,应提交《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表》、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表、发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花名册。对于材料齐全的,市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办理验资开户,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社会团体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班子,并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成立登记。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获得《同意筹备成立决定书》的拟设社会团体,其成立登记仍按原有流程办理。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11月3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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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鹭
发表 2016-05-2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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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级协会审批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非住宅且有一年以上使用权);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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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鹭
发表 2016-05-2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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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清晰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身份证需双面清晰复印)(1份);
3、申请成立登记社团的请示(发起人(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4、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无监事会的不提交),各会议纪要需附参会人员名单(原件1份);
5、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没有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不需报常务理事名单)、监事会名单(没监事会的不提交)(原件1份);
6、理事会领导机构名单(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原件1份);
7、会员花名册;(附上电子版)(原件1份);
8、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原件1份);
9、财务管理制度(原件1份);
10、章程(章程盖社团公章,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附上电子版)(原件2份,办结后退还1份);
11、验资报告(原件1份);
1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填报《社会团体住所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原件1份);
1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办结后退还1份);
1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2份,办结后退还1份);
1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2份,办结后退还1份);
1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每人一式2份,办结后退还1份)(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17、《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可选项,有设置办公室或秘书处的才需填报)(原件2份,办结后退回1份);
18、《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可选项,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才需填报,每人一式2份,办结后退回1份)。
19、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出具同意兼职的文件,而后填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可选项,原件1份);
20、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在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兼任的文件,备案的须填报《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备案表》。(可选项,原件1份);(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月;3、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
备注:以上材料除复印文本外,提交书面材料时需附上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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